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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资质对于家庭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效力的影响

发表时间:2021-01-25 作者:天津创慧律所 来源:天津创慧律师事务所 浏览:1315次

    依据《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20012.0.1中对于住宅装饰装修的定义,住宅装饰装修,是指为了保护住宅建筑的主体结构,完善住宅的使用功能,采用装饰装修材料或饰物,对住宅内部表面和使用空间环境所进行的处理和美化过程。创慧律所指出,如何判决其合同效力,法律没有规定,且关于合同性质的判断各地法院在实务中也存在分歧。创慧律所下面为大家解释一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条第2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创慧律所指出,以及《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条第2款规定,创慧律所认为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依据以上规定,创慧律所认为我们大致可以对住宅装饰装修分为两个阶段,以住宅是否竣工验收合格作为区分点,竣工验收合格之前的装饰装修合同应被《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等法律法规调整,参照建设工程合同进行效力认定,这一点是争议不大的。创慧律所认为,存在争议的是,竣工验收完毕之后进行的家庭住宅装饰装修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

关于庭住宅装饰装修合同效力的影响因素有几点,创慧律所在本文从施工资质对其效力影响作为切入点进行讨论。

    首先创慧律所提醒大家,我们要明确的是,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及《全国室内装饰行业家庭装饰管理办法》等规定中均明确了承接家庭住宅装修工程的单位的资质要求。原则上,家庭住宅装饰装修合同应当与有资质的企业、施工队伍签订。

但与无资质的企业、施工队伍或是个人签订的家庭住宅装饰装修合同是否有效,司法裁判尺度不一。

绝大部分司法案例将其定性为一般的承揽合同,适用《合同法》(已失效)进行裁判,如最高法院做出的案号为(2014)民申字第938号民事裁定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并未要求从事室内装修装饰施工,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故本案朱宏强及其经营的天创设计室未取得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资质,不属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合同无效的情形。创慧律所提示大家,建设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虽然规定了核定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活动企业资质等级的依据,但并未明确规定未取得资质企业不得进行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且该规定系部门规章,不能作为认定民事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

    创慧律所指出,还有山东高院作出的(2015)鲁民提字第498号再审判决认为,家庭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属于《建筑法》的调整范围,对于家庭室内装饰装修合同引起的纠纷应当依据《合同法》(现为《民法典》合同编)有关承揽合同的规定并参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予以处理,并认为该类纠纷应属于承揽合同纠纷而非建设工程纠纷。

    创慧律所发现,但也有地方法院持相反态度,如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7)粤06民终12784号判决中即适用《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的规定,认为不具备资质的个人签订的家庭室内装饰装修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创慧律所认为,虽然各地法院司法尺度不一,但对于家庭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因其不涉及建筑主体以及承重结构,具体的装修方式基本取决于使用者的审美和用途,不影响建筑的安全性以及功能性,且因日常生活中业主将自家房屋交由无资质的施工队伍装修的情况十分正常,属于普遍现象,故对于该类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人的资质要求应当予以适当放宽,如果因没有资质一律认定为无效合同,违背日常生活经验。而且大部分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也基本将该类合同认定为承揽合同、个人劳务合同等关系按照有效合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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