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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入列民法典,你不想了解一下吗?

发表时间:2020-08-24 作者: 来源: 浏览:1512次

 

 

 

 

 

居住权

 

其中此次《民法典》中的一大特色,就是在物权编中新增设了一种用益物权“居住权”。居住权起源于罗马法,至今在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中都有体现。我国首次将居住权纳入立法,并在《民法典》的第十四章中进行了设置。

 

01

什么是居住权?

《民法典》的第366条规定了居住权的定义、设立方式以及立法目的。所谓居住权是指以居住为目的,对他人的住宅及附属设施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或收益的权利。对于居住权的定义首先要注意到以下两个要点:

①居住权仅能在他人的住宅上设立,商铺不可设立居住权;

②原则上居住权的设立是为了满足居住权人的日常生活居住的需要,不能用于生产经营。

 

02

居住权怎样设立?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居住权应当以书面合同形式设立,并且应当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设立时间为办理登记之日。居住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依然采用了登记生效主义,对于居住权设立的主体,乙方应当为“他人住宅”的所有权人,另一方需为除房屋所有权以外的他人,也就是说居住权人不能为房屋所有权人自己或者房屋的共有权人,故夫妻一方不能为另一方设立居住权,如果要设立,只能在双方婚姻关系结束之后,独立拥有住宅的一方,才能为另一方设立居住权。

 

03

居住权的特点?

无偿性

《民法典》第十四章约定,从居住权的定义以及立法原意来看,居住权的设立原则上是为了满足生活居住需要,所以在《民法典》中规定居住权除另有约定的情况下,居住权的设立是无偿的。

专属性

《民法典》第369条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和继承,这也就意味着居住权的权利范围只是限于占有和使用的权利,限制居住权人对房屋处分的权利,而且对于居住权的收益的权利也依赖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这也就体现了居住权具有专属于居住权人的特性,此规定符合立法原意在满足生活居住需要的基础上,也有利于保护所有权人以及其他权利人的利益。

优先性

居住权是用益物权当中的人役权,理论上该权利将优先于法院查封、债权人的抵押权,并且限制房屋的所有权。

 

04

居住权的设立将会给生活带来哪些影响?

居住权的设立保障了居住权人的基本的权利,能够保障一些没有能力取得房屋的人员“居者有其屋”,对于现在“以房养老”的新型养老方式也能产生积极作用。例如一个老人的房子价值500万,但是他只卖300万,前提是在这个房子上设立一个居住权,目的是能够保证其生前能够有一个稳定的居所,这样不仅实现了将现有房屋变现用于治病、养老、休闲等事项,也能够降低买方的融资成本,实现快速交易。

设立居住权的房屋,在合同约定的居住权期限内不能收回,避免了租赁合同解除的不稳定情况,在居住权受到侵害时,居住权人可以直接行使物权请求权,由于物权的优先性,居住权比租赁权更加稳定,受到的保护更加全面,而且不能轻易变更,切实保障居住权人的正当权利。

居住权的设立可能对债权人实现债权产生不利影响。以执行房产的方式偿还债务是司法实践中实现债权的一种方式,即在债务人没有能力偿还债权人的贷款时,债权人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对于债务人名下的房产进行处置,从而以获得的钱款来抵偿债务,但是一旦债务人为自有房屋设立一个居住权,由于居住权作为物权具有优先性,债务人很可能是通过为房屋设立居住权的形式套现逃跑,或者合法转移给第三人,最终导致债权人即使通过法院判决获得房屋的所有权,获得的也可能只是一个毫无用处的房本,对房屋却无法处置,无法实现债权。

 

房屋作为一种公民基本的生活资料,是保障人生存的必要财产。随着房价的增长,“居者有其屋”这种基本生活需求对于没有能力取得房屋的人群来说似乎成为了一种奢求,本次居住权的立法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改变现状、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人权,但是居住权的设立带来的消极效果也一定会随着《民法典》的正式施行而显现出来,当然也相信我们的立法者会在将来的立法或者解释中尽量予以修正。

作者  李程律师    

 
 

 

法条直击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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